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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凌微: 2024年第二次临时鼓励会决策公告骨子摘记


发布日期:2024-12-13 11:09    点击次数:163


(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鼓励会决策公告)

证券代码:688591 证券简称:泰凌微 公告编号:2024-071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鼓励会决策公告

要紧骨子辅导: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策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鼓励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 12月 12日 (二)鼓励大会召开的方位:中国(上海)摆脱营业测验区盛夏路 61弄 1号 11层 (三)出席会议的平庸股鼓励、终点表决权鼓励、归附表决权的优先股鼓励终点抓有表决权数目的情况: | 1、出席会议的鼓励和代理东谈主东谈主数| 192 | | 2、出席会议的鼓励所抓有的表决权数目| 31,809,611 | | 3、出席会议的鼓励所抓有表决权数目占公司表决权数目的比例(%)| 13.4 |

(四)表决方法是否合适《公司法》及公司划定的划定,大会主抓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维航先生主抓,秉承现场投票与荟萃投票相聚拢的方法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法合适《公司法》及《公司划定》的磋磨划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文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职董事 9东谈主,出席 9东谈主; 2、公司在职监事 3东谈主,出席 3东谈主; 3、董事会文书李鹏先生出席会议;财务总监边丽娜女士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积累投票议案 1、议案称号:对于公司《2024年范围性股票与股票升值权激发蓄意(草案)》终点摘记的议案 审议效果:通过 表决情况: | 鼓励类型 | 原意 | 反对 | 弃权 | | --- | --- | --- | --- | | 票数 | 30,238,225 | 1,535,954 | 35,432 | | 比例(%) | 95.0600 | 4.8285 | 0.1115 |

2、议案称号:对于公司《2024年范围性股票与股票升值权激发蓄意实行侦察惩处目的》的议案 审议效果:通过 表决情况: | 鼓励类型 | 原意 | 反对 | 弃权 | | --- | --- | --- | --- | | 票数 | 30,253,812 | 1,533,199 | 22,600 | | 比例(%) | 95.1090 | 4.8199 | 0.0711 |

3、议案称号:对于提请鼓励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范围性股票与股票升值权激发蓄意联系事宜的议案 审议效果:通过 表决情况: | 鼓励类型 | 原意 | 反对 | 弃权 | | --- | --- | --- | --- | | 票数 | 30,255,812 | 1,531,199 | 22,600 | | 比例(%) | 95.1153 | 4.8136 | 0.0711 |

(二)波及紧要事项,应阐明 5%以下鼓励的表决情况 | 议案序号 | 议案称号 | 原意 | 反对 | 弃权 | | --- | --- | --- | --- |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 | 对于公司《2024年范围性股票与股票升值权激发蓄意(草案)》终点摘记的议案 | 8,749,825 | 84.7751 | 1,535,954 | 14.8815 | 35,432 | 0.3434 | | 2 | 对于公司《2024年范围性股票与股票升值权激发蓄意实行侦察惩处目的》的议案 | 8,765,412 | 84.9261 | 1,533,199 | 14.8548 | 22,600 | 0.2191 | | 3 | 对于提请鼓励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范围性股票与股票升值权激发蓄意联系事宜的议案 | 8,767,412 | 84.9455 | 1,531,199 | 14.8354 | 22,600 | 0.2191 |

(三)对于议案表决的磋磨情况阐明 1、本次会议议案 1、 2、 3为终点决策议案,已获取出席会议鼓励或鼓励代理东谈主所抓有用表决权股份总和的 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 1、 2、 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3、波及关联鼓励侧目表决的议案: 1、 2、 3 手脚 2024年范围性股票与股票升值权激发蓄意的激发对象的鼓励侧目表决策案 1、 2、 3; 4、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7日在上海证券往复所网站(www.sse.com.cn)表露《对于孤立董事公开搜集交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公司孤立董事刘宁女士手脚搜集东谈主向合座鼓励对本次鼓励会审议的议案搜集投票权。范围搜集时间达成,孤立董事刘宁女士未收到鼓励的投票权交付。

三、讼师见证情况 1、本次鼓励大会见证的讼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讼师事务所 讼师:舒伟佳、刘浩杰 2、讼师见证论断见识: 本所讼师以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挨次合适法律、行政法例、规章、程序性文献、《鼓励大会法律评释》及《公司划定》的划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东谈主和出席会议东谈主员的经验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挨次和表决效果均正当有用。